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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签合同,请警惕6种“霸王条款”

2017-09-30 09:10浏览数:281 
文章附图

旅游博览讯:十一黄金周将至,有旅游计划的市民签订旅游合同时,需警惕6种“霸王条款”。

 9月29日,记者从自治区工商局获悉,自治区工商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在节前约谈了新疆十余家大中型旅游企业负责人,对旅游合同格式条款中的6种不平等条款进行了公示,要求全疆各大旅行社严格按照《合同法》《广告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和更改。

  上周,自治区工商局首次公布新疆网络旅游市场监测分析报告,监测中发现了新疆旅游企业网络产品中的一些问题,其中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问题较多,主要集中表现为6种形式(详见右表)。

  约谈会上,工商部门要求与会企业配合辖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关问题的核实调查,学法守法、诚信经营,防止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旅游消费者,在预订旅游产品时请仔细阅读相关须知、行程说明、费用说明等相关内容,查看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公平,是否有虚假宣传信息,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发现相关内容,可拨打12315热线、登录12315互联网平台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这6 种属于“霸王条款”

●设置“补交房差、单房差”条款内容转嫁经营风险。如“本产品报价是按照2成人入住1间房计算的价格,如出现单男单女,尽量安排该客人与其他同性别团友拼房;如不愿拼房或未能拼房,请补缴单房差。”

●设置“旅行社不予承担责任,概不负责”“游客自行承担责任,责任自负”等条款内容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如“请您在预订时务必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免产生预订错误,影响出行。如因客人提供错误个人信息而造成损失,我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设置“以本公司公布为准”“以下出行方式仅供参考,最终确认以出团通知书为准”等条款内容排除消费者权利。如“以上行程仅供参考,最终行程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微调,敬请以签约行程为准。”

●设置“不退任何费用,额外费用由旅游者承担”等条款内容加重消费者责任。如“因交通延阻、罢工、天气、飞机、机器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不可抗力原因所导致的额外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内容。

●设置“不得更改、签转、退票”等条款内容侵害消费者权益。如“合同一经签订且付全款,团队机票、列车票、船票即为出票,不得更改、签转、退票。”

●设置“旅行社责任险包含在报价或费用内,旅行社责任险由游客承担”等条款内容加重消费者责任。(责任编辑: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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